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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無名24/08/25(日)00:56:33 ID:C/2np7KwNo.2619849del
真的蠻天才的
自己親自把誣告罪的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
這條最難達成的條件給親手達成了,也算是給大家上了一堂寶貴的法律課www
無名24/08/25(日)01:00:58 ID:YmKlFgckNo.2619850del
>>2619849
1.如果論文一開始就涉及抄襲,那怎麼改都沒用
2.法官越過大學學倫會,自己判定論文是抄襲?

這曾名阜法官根本把司法當玩具
這名字像是在埃及跟吸血鬼經歷過一場死鬥24/08/25(日)01:03:40 ID:ltR3/QVsNo.2619852del
無名24/08/25(日)01:06:29 ID:EEnQkrPcNo.2619853del
>>2619850
>>2.法官越過大學學倫會,自己判定論文是抄襲?
你知道她論文早被下架超過一年了嗎...?
無名24/08/25(日)01:08:26 ID:EEnQkrPcNo.2619856del
>>2619852
>>高虹安曾對社會出示一封電郵,說是辛辛那提學倫會調查後,證明她沒有抄襲。
>>結果,現在證實,那封電郵,只是學倫會中的某個人,私下的,個人想法。根本不是學倫會的決議。
到底為什麼有這種偷改證據不會被人抓到的天真想法www
無名24/08/25(日)01:09:26 ID:Rs7TeB5gNo.2619857del
>>2619852
不要再用妹妹帳號發文惹
無名24/08/25(日)01:13:28 ID:u4jG5mOoNo.2619859del
證明誣告條件很困難,而且還是自訴誣告這種超高難度
結果證據都給她自己親手湊齊呈上給法官w
真是值得記載在司法史上的白痴行為
無名24/08/25(日)01:18:22 ID:gbPRhKtoNo.2619862del
>>2619850
現在一堆低能的在那邊亂帶風向,明明是法官無視法律跟證據硬要判人刑

這法官風評還爛的要死,現在根本是想升職所以也不演了
無名24/08/25(日)01:24:14 ID:mkhohu.QNo.2619867del
檔名:1724520254579.jpg-(173 KB, 789x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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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853
>你知道她論文早被下架超過一年了嗎...?
你還是滾政黑取取暖吧
我還是比較信大學校方的說法

而且法官自己也有寫碩士論文
他最好不要被發現論文有什麼問題
無名24/08/25(日)01:29:17 ID:tP.aqUGwNo.2619873del
>>2619849
郭董宣董為什麼不派他們最頂的法務團隊幫幫高虹安
要放任高虹安做傻事呢?
無名24/08/25(日)01:34:48 ID:C/2np7KwNo.2619877del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148245-a1d42-1.html

>>可見被告因應本案博士論文遭質疑有抄襲瑕疵時,是採「擠牙膏」式的處理模式,當被質疑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時,就僅針對該篇期刊論文回應,嗣後並將本案期刊論文增補至本案博士論文的參考文獻中,但關於尚未被發現之另篇期刊論文,被告並未因本案期刊論文有未引註而遭人質疑時,就有同樣問題之另篇期刊論文一併主動增補至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足見被告對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問題,顯係意圖僥倖,抱持著被發現再處理的心態。

法院好嗆哦ww
無名24/08/25(日)01:43:25 ID:V6cYF0KMNo.2619882del
>>2619853
不,這根本毫無關係
法官本來就對論文是否抄襲沒有審查權,只能接受大學學倫會等學術單位的判斷
但今天顯然大學學倫會沒有做出論文抄襲的結論,法官卻認定論文抄襲,構成了嚴重的瑕疵
因此完全是法官本身的問題
無名24/08/25(日)01:48:25 ID:.yXfYsXoNo.2619883del
>>2619882
要是學術單位的判斷那麼絕對,你早該在虹感告誹謗罪敗訴時就出來講了
而不是現在才這邊哭說司法不公
無名24/08/25(日)02:07:57 ID:GubWHrvENo.2619889del
>>2619883
你故意忽視事實。 對全世界的學術單位來說,自己引用自己的研究結果並不被視為抄襲。
無名24/08/25(日)02:56:05 ID:1E83LlboNo.2619902del
>>2619889
但高虹安只是該文四個共同作者之一
而且文章是以資策會名義發出的
高虹安最基本最基本就該至少標上引用自該文而不是沒有任何註記
直接把該文當成她自己一個人的獨立創作
無名24/08/25(日)03:06:11 ID:u4jG5mOoNo.2619905del
>>2619902
被人嘴後偷偷補上註記再用這份變更過的內文當證據去告人誹謗
於是就誣告成立
無名24/08/25(日)07:53:10 ID:yq1oGPZQNo.2619954del
>>2619882
如果校方可以獨斷處理
不會有私授行徑嗎?
例如涉案人是校方長期資助人之類

竟然沒有第三方機構處理這種案子我是沒想到的
無名24/08/25(日)07:56:47 ID:yq1oGPZQNo.2619955del
>>2619889
>>並不被視為抄襲
那她就不用回去改論文了,天才
無名24/08/25(日)09:50:09 ID:wQP82QWsNo.2620005del
>>2619889
自己的研究(X)
四位共同作者的研究(O)
既然認為不會被視為抄襲,那為什麼她要照著對方質疑的意見特地自己回去修改論文,
1.補上了對資策會期刊的致謝辭。
2.在參考文獻中,列入資策會期刊論文。
還只拿修改後的論文做為呈堂證據。


如引用他人資料或論點時,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註明出處,避免誤導使人過度認定自己的創見或貢獻。如有相當程度地引用他人著述卻未引註而足以誤導者,將被視為抄襲。

學生與指導教授為論文的共同著作人並共同享有著作權,此等共同著作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的行使,即應取得學生與指導教授之共同同意後,始得為之。
若依照所屬學術領域之慣例,學生碩、博士論文係由指導教授和學生共同發表,則指導教授與學生為該論文之共同作者,但指導教授援用該論文時,仍應註明資料來源。

同一成果如為多人共同研究且共同發表,當然可算做各人的研究成果。
如為多人共同研究成果但分別發表(例如同樣調查數據,但以不同方法或角度分析),則應註明其他人的貢獻(例如註明調查數據的來源),如未註明則有誤導之嫌。
共同發表之論文、共同申請之研究計畫、整合型計畫總計畫與子計畫,皆可視為共同著作(全部或部分),對共同著作之引用不算抄襲。
如依該領域慣例所指導學生論文由老師及學生共同發表,則指導老師可視為所指導學生論文之共同作者,但引用時應註明學生之貢獻。


說到底,今天告的是"誣告罪",不是"論文抄襲罪",所以關鍵在於有沒有"誣告"之意圖?高虹安有沒有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企圖入人於罪?
結果誣告罪的「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的成立要件還是她自己親手達成的,被判成立怪不了別人。
無名24/08/25(日)09:50:15 ID:7MoeP2SQNo.2620006del
>>2619883
法官沒有判斷專業領域的能力,所以必須尊重專業人士的判斷
舉個你應該也可以聽懂的簡單例子,如果驗屍報告說死者死於槍傷,那法官就不能判說是車禍過失致死,因為專業人士所做的驗屍報告是絕對的

如果這樣你都還無法理解,那也沒什麼好說的了

>>2619954
私授行徑這你就要問明通師了,他那時候就是這麼幹的
但校方幾經掙扎,最後也沒袒護他

至於你說這個案子,法官可以用其他理由判高虹安敗訴,但就是不能用他無法審查的學術論文是否有抄襲當理由

關於第三方機構,只要大法官沒有再因人設事推翻法規,那就只能由專業領域的人士自行處理,而專業領域判斷的結果在法律上就等同於法官判決的結果
無名24/08/25(日)10:09:02 ID:B1vs1R7ANo.2620015del
>>2619873
果凍表示台灣需要一千個高虹安
傻事應是多多益善
無名24/08/25(日)10:45:39 ID:LPx4yKfgNo.2620035del
綠O低能鳥吃屎, 什麼叫抄襲自己? 聽都沒聽過
哥布林腦子打結了吧
無名24/08/25(日)11:20:48 ID:1E83LlboNo.2620058del
>>2620006
>>2620035
事實上連"那算抄襲"的論證都是高虹安自己提出來的
她只是加了"但我有標註引用,所以這不算抄襲"
然後才被用沒有標註引用的"原始版論文"打臉
無名24/08/25(日)11:46:48 ID:Zjsihl1YNo.2620073del
>>2620058
因為對負責判斷是否抄襲的"學術單位"來說 那不算抄襲
無名24/08/25(日)12:03:08 ID:R.FyyXl.No.2620079del
拿凶殺案做比方的話,
就像現在有人指控因為凶器上有高的指紋,懷疑她可能涉及命案,
而高因此提告毀謗,但被判不起訴,而後又被反提告誣告罪,
而高卻自己跑去把凶器上的指紋擦拭掉,並在法庭上出示凶器說上面沒有我的指紋,所以對方指控我涉及命案是毀謗,
先不論"凶器上有指紋"這點是否代表可能涉及命案的各方見解為何,
僅論擦拭掉做為證據的凶器上的指紋這點,就滿足"誣告罪"的「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的要件。

>>2620035
沒聽過是因為你沒寫過論文或沒看過學術倫理規範吧,
去看任一學校的學倫規範,對於共同著作者的認定就是共享著作權,
要行使著作權時要取得其他共同著作者們的同意,
即便身為共同著作者之一,要引用時一樣要註明資料來源及其他共同著作者之貢獻,不然就有誤導是個人著作之嫌,
這也正是高自己事後修改的內容。
高若真要打,還不如說他人沒有實質貢獻僅為掛名,自己應獨佔著作權。
無名24/08/25(日)14:28:17 ID:dnBPpj0wNo.2620150del
有人急著抹法官屎喔
無名24/08/25(日)15:01:47 ID:n6C8Ad7oNo.2620164del
>>2620079
那是學倫會決定喔
無名24/08/25(日)16:34:03 ID:JZkykhEMNo.2620203del
>>2620005
資策會告高虹安背信 北檢公布不起訴理由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395539
想起這篇新聞
以後誰還敢進資策會工作啊?
無名24/08/25(日)16:47:17 ID:aUhVxjNYNo.2620207del
>>2620079
幫你再說得明白簡短一點
誣告罪最難成立的條件:偽造證物
高自認無罪卻在提告對方後還去修改論文(證物),結果被人家提出原始論文證明高確實對證物動了手腳
因此誣告罪判決成立
無名24/08/25(日)22:58:35 ID:H1S/4gYgNo.2620520del
>>2619882
>>法官本來就對論文是否抄襲沒有審查權,只能接受大學學倫會等學術單位的判斷
假如有人上法院按鈴控告其他人抄襲自己論文
法院審理案件肯定是用著作權法的概念去進行對比

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632364/1006437/post
更何況論文抄襲打官司又不是什麼新鮮事了,法院類似的案子多的是
用膝蓋想也知道,怎麼可能是學校說了算

小草就是在自己的舒適圈裡取暖,搞不清楚社會運行的真正規則
還真以為有沒有抄襲是學校說了算
論文比對跟其他真的需要專業鑑定如醫學、建築等
要鑑定有沒有抄襲的難度太低了

高虹安這次的問題就是她嘴上說沒抄襲,可是私下偷修改論文加上引用
告翁誹謗又限縮提告範圍不敢提抄襲的部分,法官都看在眼裡
很明顯就是知道自己理虧又想靠爛訴讓別人不敢說她抄襲
無名24/08/25(日)23:03:13 ID:E.ZEIARsNo.2620522del
>>2619862
>一堆低能
就你啊
>法官風評還爛的要死
卡提諾法學院跟你說的喔?
無名24/08/25(日)23:06:33 ID:mkhohu.QNo.2620526del
>>2620520
>更何況論文抄襲打官司又不是什麼新鮮事了,法院類似的案子多的是
>用膝蓋想也知道,怎麼可能是學校說了算
你真的有寫過論文嗎?
無名24/08/25(日)23:07:09 ID:E.ZEIARsNo.2620527del
>>2619882
法官裁判的是誣告 不是抄襲
>>2619889
>自己引用自己的研究結果並不被視為抄襲
自我抄襲去查一下
無名24/08/25(日)23:31:48 ID:H1S/4gYgNo.2620547del
>>2620526
有喔

但具備正常邏輯的人,不會問這種別人回答了自己既無法查證
也無法反證高虹安正當性的無意義問題

事實就是,台灣法院審理論文抄襲案件的觀念
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也就是作者創作出作品後,便享用著作權
跟學術倫理有一定的差別

總之,你仔細思考就不難理解
學倫會只能就自己管轄領域內,對論文抄襲進行權限內處置
但事態上升到法庭訴訟時,便是以著作權法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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