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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題無名17/11/06(一)00:00:42 ID:fCDpaT2.No.966533del
為什麼美國不禁槍?為什麼美國的聯邦以及各州政府,沒有基於公共安全的理由對槍支進行管制?許多朋友知道,這是因為美國憲法裡有一條“第二修正案”,第二修正案是美國憲法正文的1-7條通過後,由第一屆國會增補進入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中的一條,而這十條修正案我們現在統稱為《權利法案》。第二修正案規定,“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須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因此,美國各州政府無法禁止槍支,也很難管制槍支的持有和使用。簡言之,禁槍是個憲法問題,美國政府能不能禁槍,取決於我們怎麼理解第二修正案。

關於第二修正案的條文,大家從文本上看是比較清楚的,人民享有“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但是怎麼解釋這一條,在美國政治和社會中,始終存在著一個最基本的分歧:你是把這一條理解成保障民兵作為一個集體的持槍權,還是說公民個體的持槍權。

熟悉美國政法體制的人知道,誰來最終解釋憲法,這個權威往往是交給最高法院的。這其中的機理比較複雜,並不是簡單地說美國有司法獨立,有司法審查制度,所以大法官說了算。關鍵在於,民選的政治家是不願意觸碰某些社會分裂議題的。原因說來簡單,如果某個問題造成了社會分裂,民選的政治家無論怎樣處理,只要鮮明地亮明自己的姿態,勢必會得罪某一部分的選民,因此有損下一次當選機會的最大化。反過來說,因為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任期終身的,所以不受制于連選連任這個壓力。這樣看來,是民選政治家把這些議題交給了最高法院,不是說最高法院敢於摸老虎的屁股,而是民選政治家願意讓他們去摸老虎的屁股。大法官說了算,前面遺漏了個主語,而是誰讓大法官說了算。

至於第二修正案怎麼解釋,在2008年這問題被推到了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做出了一個在憲法學上很著名的判決,叫“哥倫比亞特區訴赫勒”案。在這個判決裡面,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做出了5:4的表決,五位保守派大法官佔據多數,由斯卡利亞大法官主筆的最高法院多數意見,判定持槍是公民個人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哥倫比亞特區管控槍支的法案是無效的。

另外四位自由派大法官是少數,其中有一位大法官斯蒂文森發表了反對意見,他認為持槍只能理解成民兵組織所有的一項集體權利。比較有趣的是,從憲法學上講,無論是多數意見,還是少數意見,都聲稱自己運用了原旨主義的解釋方法,也就是怎麼理解第二修正案,應追溯至第二修正案的制定者,回到他們原初的意圖去理解他們留下的文本。但同樣都是原旨主義的方法,自由派和保守派的結論卻是大相徑庭。

http://www.guancha.cn/TianLei/2017_11_05_433543_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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